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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in » 2009 » February » 20 » 云南警察开枪杀人时体内酒精含量严重超标
云南警察开枪杀人时体内酒精含量严重超标
3:42 PM

潘俊的妻子许馨月讲到伤心处几乎晕倒

【星岛网讯】因为一场无关痛痒的口角,云南110警察吉忠春在短短几十秒之内,用三发子弹打穿了潘俊的身体。经调查发现,吉忠春拔枪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08.2mg/100ml,超过醉酒标准两倍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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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枪六洞当场丧命

  《潇湘晨报》报道,2月13日晚,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一名110警察吉忠春与一人潘俊发生纠纷,随后吉忠春向潘俊连开了三枪,潘俊身上留下六个洞,从吉忠春下车到拔枪射击,这个过程不到一分钟。潘俊当场毙命。

  许馨月说,“我当时想,应该不会有生命危险吧,一位邻居赶过来一摸鼻子,说呼吸没有了。”她记得丈夫眼睛一直睁着,嘴角流着口水,胸前背后都是血。吉忠春在开枪后,呆坐在地上。十余分钟后,110和120先后赶到,潘俊被120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,随后许馨月当场昏迷,被送往医院救治;吉忠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,至2月17日被正式逮捕。

  拔枪前 吉忠春喝了酒

  被忽视的一个事实是,开枪前,吉忠春摄入了相当于一斤50度的白酒。

  让潘俊家人愤怒的是,在潘俊无辜丧命后,居然有人称“潘俊殴打吉忠春”!2月14日,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称,“他(潘俊)肯定打了警察。不能单方面听谁的,我们综合调查了很多方面的情况,殴打行为是存在的。”

  许馨月说,“我爱人,三枪,六个洞,每一枪都打穿了,结果他们却说我丈夫殴打了警察,”“从凶手下车到开枪只有几十秒钟,我爱人哪有时间殴打?他们说我爱人把吉忠春打出了鼻血,我当时没有看到这个。他们为什么不做伤情鉴定?”

  作为一名警察,吉忠春当时为什么会拔枪怒射?据蒙自县公安局的通报,吉忠春当晚曾找朋友喝酒,他究竟醉到了什么程度,无人知晓。但有一个数字可以证明吉忠春当时身体里有多少酒精在燃烧。

  208.2mg/100ml是吉忠春当晚拔枪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。对于开车的人来说,这是一个恐怖的数字,80mg/100ml已到醉酒标准,而吉忠春当晚超过醉酒标准两倍多,相当于喝了一斤50度的白酒。

  潘俊的家人不能接受的是,案发后,红河州公安局在凌晨就对吉忠春进行了酒精测试,但结果却未及时公布。“他们先是隐瞒凶手醉酒的事情,后来又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他喝了点酒。事实上吉忠春哪是‘喝了点酒’,他当时根本就醉得不省人事了!”

  王清明是吉忠春进行酒精测试时,从头到尾的目击者。他是潘俊一家的朋友,在枪击二十多分钟后赶到现场。之后他提出要求,对凶手做酒精测试。2月14日凌晨1点半,红河州公安局的干警在看守所对吉忠春采集了血样,测试一直进行到凌晨3点。“从采血样到化验,我一直跟着,我怕中间有问题,我还特意要求采两份血样,其中一份我们收在冰箱里。最后我问结果,医生说没法打印,在纸上给我写了这个数字:208.2mg/100ml。”

  县公安局急于划清界限

  案发后,蒙自县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说,“此事完全是吉忠春的个人行为,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联”蒙自县公安局第一时间和吉忠春划清了界限。下班时间,吉忠春身上为何有枪,这是案件中备受人们关注的一个疑点。按照规定,案件发生时吉忠春已经下班,枪本应上交单位。假若没有佩枪,就算醉酒的吉忠春再怎么丧失理智,也不至于闹出人命。

  对此,蒙自县的卢警官解释,蒙自县有警力300人左右,对于州府来说,这是一个略显捉襟见肘的数字,而年后又是犯罪事件的高发期,警察常常要加班执勤。因此在正常上班和加班之间交接枪械,就显得麻烦,于是出现吉忠春下班时间携枪的情况。

  有网民指出,根据公安部的“五条禁令”,即便吉忠春杀人属于个人行为,但这并不代表其单位可以完全免责。“五条禁令”是公安部于2003年发布的。前三条分别是: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、严禁携带枪支饮酒、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
  禁令还写明:“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,或者持枪犯罪的,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、主要领导予以撤职;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、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。”

  “按照这个规定,吉忠春的领导要被追究责任的,但他们说这是吉忠春的个人行为,往大里说,吉忠春的枪是哪来的?如果当时他身上没带着枪,这个事会发生吗?”潘俊的表哥贺集智说。

  蒙自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:吉忠春的行为只代表他个人,所以警方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潘俊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,以后,政府和局里也许可能从人道主义出发,给家属一点慰问金。家属需要通过法律渠道,打民事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
  “开枪后蹲在原地不属自首”

  潘俊的家人现在更关心另外两个问题:开枪警察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、会赔多少钱。

  贺集智说,“必须一命偿一命。”另外,对于“吉忠春在开枪后蹲在原地,属于自首行为”的说法,他十分迷惑。对此,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何学华律师明确表示,吉忠春的情况不属于自首行为。

  “自首必须包含主动投案的因素,但这在吉忠春身上并没有体现,从事发到110赶到只有短短十几分钟时间,并且据我们所知,凶手当时醉得很厉害,无能力做出其他反应。”

  何律师还表示,吉忠春的最低量刑应该是无期徒刑。此外,无论吉忠春当晚醉酒到何种程度,并不影响案件的审判走向,“按照法律规定,醉酒者和普通人的法律责任是同等的”。

  谈到赔偿问题时,贺智集认为“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”,他目前的担忧是,一些报道会降低赔偿标准:之前,有媒体指出,吉忠春家的经济条件不行,吉的爱人没有工作。

  “但据我们所知,吉忠春家里有一栋四层楼的房子,还开了一间药店和一家旅社。他开得起车,经济条件不会差。”贺集智说。

  对此,何律师表示,由于该案件属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,情况会比较特殊,虽然各种赔偿标准国家都有明文规定,但根据吉忠春家的经济条件,赔偿数额会予以酌情考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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